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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餘瀛波
  國家工商總局網站近日發佈公告,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現行規定中的監督方式進行了較大修改,增加了重大案件監督制度、行政覆議和賠償制度、案件評查制度、專項執法檢查制度等一些新的監督方式。根據公告,此次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6月30日。
  七成業內受訪者認為需要修訂
  據意見稿修改說明介紹,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號公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至今已實施近15年,一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工商行政執法和法治工商建設的需要。
  2011年,工商總局面向10個省區市的調查問卷顯示,系統內只有23%的受訪者認為《暫行規定》內容非常全面,42%的受訪者認為《暫行規定》可操作性強,46%的受訪者認為《暫行規定》貫徹情況很好,有高達70%的受訪者認為《暫行規定》需要修訂。從實踐看,《暫行規定》中個別監督方式沒有得到有效落實,有的監督方式已經被其他方式替代。
  此次征求意見稿,將適用範圍從“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擴大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同時,為適應部分地方機構合併的新情況,在適用範圍中又增加了“各級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執法人員的工商行政執法行為”。
  案卷評查可採取異地互查形式
  特別值得關註的是,此次意見稿對《暫行規定》中的監督方式進行了較大修改,除刪除了實行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實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等實踐中基本不適用的監督方式外,還增加了新的監督方式。例如:重大案件監督制度、行政覆議和賠償制度、案件評查制度、專項執法檢查制度等。
  其中,對於 “重大案件監督制度”,意見稿表述為: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下級機關辦理的跨區域的、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案件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要求就案件辦理情況作出說明。下級機關收到《執法監督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上級機關。
  關於案件評查制度,意見稿提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對本機關和下級機關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案卷評查可以採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訪、異地互查等形式,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並將案卷評查情況進行通報。
  嚴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新增的監督方式還包括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度。意見稿擬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嚴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通過案件核審、聽證、行政覆議、案卷評查等形式加強對本級和下級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
  意見稿擬明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行政覆議和賠償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行政覆議、應訴和賠償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上一級機關報送。
  每年開展法治工商建設評查
  此次征求意見稿中,用法治工商建設評價和檢查制度替代了執法檢查制度。意見稿指出,國家工商總局每年部署開展法治工商建設檢查和評價工作。地方各級工商機關結合實際,組織對本級和下級機關的法治工商建設檢查和評價工作。法治工商建設檢查和評價工作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專項規定執行。
  關於普遍性問題和區域性風險如何糾正問題。據意見稿修改說明介紹,有的地方認為,對執法監督中發現的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已經規定了糾正程序,但是對普遍性問題和區域性風險缺乏糾正途徑。
  為此,此次意見稿規定了相應的制度,即“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監督中發現下級機關行政執法工作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區域性風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向下級機關發出《執法監督建議書》,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新增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此外,為增強規章的執行力,意見稿還增加了增加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規定,被監督機關和執法人員“拒絕、阻撓、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或者拒不執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執法監督決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意見稿擬明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拒絕、阻撓、妨礙執法監督,或者拒不執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執法監督決定的,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取消考核評比資格,並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執法人員拒絕、阻撓、妨礙執法監督,或者拒不執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執法監督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暫扣執法證件、吊銷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原標題:暫行規定實施15年後首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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